日期:[2019年06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撕毁传票辱骂民警暴力抗法这些人获刑

  撕毁法院传票,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朝民警吐口水,还辱骂殴打威胁民警……殊不知这些妨害公务的行为,终给自己惹上牢狱之灾。近日,太谷法院审结了两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在获刑之后悔不当初。
  案例一
  撕毁传票抢夺执法记录仪这俩人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平遥法院法警在向温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的过程中,温某之母任某某将法院传票撕碎后砸向法院工作人员,温某之姐韩某某抢夺工作人员手机并大力推搡。
    法警拨打110报警后,平遥县公安局岳壁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此时韩某某将门栓插住,抱住其中一名公安民警,并朝民警吐口水、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
    太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以上被告人任某某、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二
  辱骂殴打民警暴力抗法这俩人极其嚣张终入狱
    2019年2月9日15时许,太谷县公安局明星派出所民警小陈、小王和小赵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到太谷县鑫昌盛歌厅出警。
    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正在歌厅走廊处与歌厅老板高声叫嚷,民警上前询问事情的起因经过,积极调解矛盾,而孟某某与杨某情绪激动,冲着民警高声叫嚷,并推打民警小陈的胸部。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控制,准备将其带离现场,孟某某挣扎反抗拒不上警车,并打了民警小王右脸一拳。此时,同行的杨某也上前阻拦民警执行公务,并推搡、辱骂民警,在此过程中还伤到了民警小王的胳膊。当民警将其二人控制,强制传唤回明星派出所途中,两人在车上仍不断挣扎反抗,高声叫嚷,威胁民警,态度极其嚣张。
    太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定纷止争上发挥着巨大作用,任何公民、单位均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
    因此,广大群众在面对执法行为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冷静,避免出现案例中被告人追悔莫及的后果。 (太谷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