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6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贷款买车又转手卖掉套现这俩人受严惩

  分期贷款7万多元买的新车,转手就卖给了不知情的车行,套现4万多元用来挥霍。张某、张某文想着用这种方式来获取不义之财,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
    2007年8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前往太原找到联系分期业务套现的朱某,让其帮忙分期购买汽车。8月12日,朱某以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与山西大昌汽车租赁公司、大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期购车服务》及《标的车辆转让合同》。朱某经中间人联系,将从晋城众鑫荣商贸公司提出的一辆昌河Q25蓝色轿车(价值75900元)交付张某和张某文,并由两人开回忻州上户,后将车辆登记证书交回来用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归还大昌公司垫付款。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文将该车下户,拿到车辆登记证书后,商议将车卖掉变现。9月7日,张某隐瞒该车系分期抵押贷款购得的事实,以4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忻州聚源车行,卖车所得钱款分给张某文10000元,剩余的张某吸毒全部挥霍。9月8日,忻府区居民张某娟从聚源车行以585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2月5日,张某娟将车停放在忻州市七一北路永通苹果店门口时,被大昌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收管开走。
    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被告人张某文家属主动向法院退缴张某文非法所得10000元,用于追退张某娟。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金额7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文配合家属积极退赔自己分赃所得,用以退赔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33000元退还张某娟。
  ■法官提醒
    分期付款是一种正常的消费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漏洞,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个漏洞,牟取不义之财。该案两被告人隐瞒车辆贷款事实套现,属于诈骗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在此法官提醒,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调查申请人的资金状况,谨慎提供贷款。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认真检查车辆信息,并提交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切莫买到有问题的车辆给自己造成损失。同时,一旦有交易行为发生,一定要保留好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方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忻府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