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8月2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举家外迁,还纠集家人对抗执行

被执行人能力不足,最后雇主代其履行

  晨报讯“真的非常感谢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为我们拿到这笔赔偿款……”近日,拿到260000元赔偿款的贺某、刘某夫妇激动地向法官表达了他们的感谢之情。
    2012年4月,向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了山阴县某专业奶牛合作社牛舍的修建工程,雇佣贺某、刘某之子贺某力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致贺某力死亡,贺某、刘某诉讼法院,要求向某、山阴县某专业奶牛合作社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事故的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513558元,停尸费另行计算。
    山阴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2832.95元,被告山阴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赔付129785.55元,二被告互付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山阴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贺某、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向某未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
    2013年4月,申请执行人贺某、刘某向山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某支付各项赔偿款302832.95及利息。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向某在山阴开办的某彩钢构加工厂已经停业搬迁,举家外迁,下落不明,经执行人员多次摸排,发现被执行人在静乐县牛家会村从事与以前相同的职业。
    执行人员4次驱车前往静乐,与被执行人向某接触,向某态度强硬,并纠集家人和工人对抗执行。
    为此,法院以干扰执行为由拘留了向某的儿子向某生,并将向某涉嫌拒执一案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该院庭长不厌其烦的思想疏导下,双方都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被执行人向某表示虽然没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但一定想尽一切办法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多次斡旋、撮合下,终于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0元了结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向某执行能力不足,由雇佣其工作的王某某代其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此案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山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