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8月2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购买枪支作为炫耀武力、打架斗殴的“威慑武器”

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晨报讯繁峙一男子从他人手中购买枪支后,竟拿来作为炫耀武力、打架斗殴的“威慑武器”。近日,繁峙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侯某、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3、4月,被告人侯某从席某(另案处理)手里购买了一支枪,附带几颗子弹。为了便于携带,侯某将枪管锯短。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马某、冯某等人在繁峙县城万家福超市院内喝酒。期间,侯某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侯某从自己驾驶的QQ车内拿出该枪,朝天开了一枪后双方各自走开。杨某闻讯赶到现场,将侯某的枪支拿走。
    2017年5月30日,侯某、马磊、冯某等人聚众斗殴,繁峙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该案过程中,从侯某驾驶的QQ车上查获3发枪弹和侯某锯断的枪管。
    2018年1月22日,杨某将枪支交回繁峙县公安局。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8年5月7日9时51分,杨某拨打繁城派出所干警手机,称准备回繁峙县繁城镇派出所投案自首。11时左右,杨某被大同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繁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侯某明知其与被告人杨某没有持枪资格,而将枪支交于被告人杨某,双方均有持有枪支的共同故意,因此双方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侯某之前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侯某、杨某能坦白认罪,且非法持有的枪支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消除了潜在的危害性,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聚众斗殴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繁峙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