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5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从2015年10月至今网约车司机实施犯罪39起

11起性侵害案全部为临时起意

  近日,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一案引发关注,使得网约
    车的安全问题被广泛讨论。实际上,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在提供约车服务时发生的刑事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约车”为关键字检索发现,从2015年10月至今,共有152份裁判文书,其中39起案件系网约车司机实施犯罪,约43名网约车司机获刑, 其中6起案件中7名被告人系犯罪前科人员。
    专家表示,网约车作为新兴业态,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如何填漏补缺,完善机制,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网约车公司及监管部门今后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伤害案多由言语冲突引发,有乘客被打断肋骨致残
    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52份网约车相关裁判文书中,共有13起系网约车司机故意伤害乘客,案发地包括天津、广东、浙江、上海、山东、安徽、江苏及重庆等8个省或直辖市,其中8起案件发生在2017年。有乘客因与司机发生口角,被持械打至牙齿断裂,肋骨骨折。
    2016年9月19日20时许,张某驾驶优步网约车搭载陶某等人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公路边时,因驾乘纠纷与陶某发生口角,期间张某从车上拿出一把铁扳手,击打陶某的头部、手臂、胸部等处,造成陶某牙齿断裂、左侧4-8肋骨骨折、头部及左前臂皮肤挫裂伤。经鉴定,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X(十)级。案发后,张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显示,张某到案后网约车公司曾赔偿被害人陶某经济损失22994.41元。而在上述13起伤害案件中,共有2起案件在案发后,由网约车公司负责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其余案件的赔偿部分均为网约车司机自行承担。
    记者梳理发现,13起伤害案中,共有11起案件时间在20时至次日凌晨2时之间,案件多由行车路线、车费价格等原因产生争执,司机为泄愤殴打乘客,也有司机因遭乘客举报而殴打乘客。网约车司机在案发后多以赔偿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半数以上涉案司机被判处缓刑。
  司机套取乘客信息伺机强奸,有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犯罪
    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39起由网约车司机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强奸罪的判例共有11起,有司机在行车途中套取乘客信息,借机进入乘客家中实施犯罪。
    2017年8月28日16时许,网约车司机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付某乘车订单后,在四川省简阳市贾家珍团坝村接到付某后,驾车前往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小区,在行车攀谈途中,王某得知付某回家后一人在家,便产生了与付某发生性关系的邪念。
    当日17时许,王某驾车将付某送到小区后,以上楼上厕所为由进入付某租住的房屋内,强行与付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付某的猛烈反抗,付某奋力挣脱后逃走,王某遂下楼驾车逃离。
    王某在案发后第三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王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记者梳理发现,在11起女乘客被网约车司机强奸的案例中,涉案司机实施犯罪均为临时起意,案件多发生在乘客穿着较少的夏季。此外,逾半数司机以聊天方式套取乘客信息,伺机作案。
    上述案件中,除涉案司机借机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强奸的判例外,也有司机强行将车开至偏僻无人的地方实施犯罪。
  4起交通肇事案致5人死亡,有网约车司机抛下乘客驾车逃逸
    除故意伤害及强奸等主观恶意较强的案件外,在39起刑案中,交通肇事罪的发案率也相对较高,4起相关案例共造成5人死亡,其中3人系当场死亡。有网约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趁乘客查看伤者伤情驾车逃逸,乘客打电话要求其返回后仍不予理睬。
    2016年6月16日14时03分,“易到”网约车司机李某驾驶小轿车搭载乘客朱某等人,沿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目的地长阳路,在交叉路口东南角5米处停车。在乘客朱某等人下车期间,受害人陈某驾驶一辆燃气助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该处,遇朱某开启右后车门,避让不及撞击车门摔倒受伤,朱某见状称“撞人了”,随即与同伴下车察看陈某伤情,并留在现场。李某在车内听到车辆撞击声后下车,从车后绕至车辆右侧,低头察看后返回车内驾车逃离。
    随后,乘客朱某拨打司机李某手机要求其回来,李某称与己无关不予理睬。当日23时,陈某经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在4起交通肇事案的判决结果中,以上述案件中李某刑期最长,其余3起案件中,2名网约车司机因积极施救或赔偿获得家属谅解,被判缓刑,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借约车拉客之便实施犯罪,有人介绍卖淫有人贩卖毒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39起网约车司机实施的犯罪案例当中,有11起案件,分别罪涉介绍卖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危险驾驶罪、抢劫罪等。这些案件多以牟利为目的,系网约车司机借网约车拉客的便利实施犯罪。
    从2016年6月开始,网约车司机陈某受人雇佣,驾驶车辆运送卖淫女杨某、莫某,并收取嫖资,其雇主每晚向陈某支付租车费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分别于2016年8月1日、8月5日及8月6日,驾车将杨某、莫某送至深圳市某酒店,先后完成4次卖淫交易,民警在案发后从陈某车内共查获卖淫嫖资1700元及卖淫活动笔记本一册。陈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除此之外,有网约车司机在车内安装伪基站,沿途向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或通过贩毒、抢劫实现非法牟利。
    专家建议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
    针对网约车引发的众多案件,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肖君拥表示,网约车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犯罪,不仅是单纯针对个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挑战。在此类案件中,使用者把自身的安全全部或部分托付给了第三方,而具体的危险是否会发生,事前无法预见。“即便如此,仍有许多消费者选择网约车出行,这种信任是基于网约车背后的管理平台和管理部门。”肖君拥说,相对于“黑车”,网约车有第三平台的介入,但毕竟第三方平台目前不对司机的犯罪记录进行一个类似于出租车司机的严格检查,而刑事犯罪的临时起意也不是第三方平台能左右的,法律应该对这种“便利性”的滥用情况加大处罚力度。
    肖君拥说,就目前情况而言,取缔网约车肯定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最佳答案。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也绝不是仅靠专项立法能解决的,更加迫切需要靠平台的规范化,加强风险的预估、防范来应对。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在此类案件中,网约车公司存在把关不严等重大责任,加强网约车准入审查,应作为今后行业规范的重点工作。
    彭新林说,通过相关判例能够发现,很多涉案的网约车司机此前就有犯罪记录,这说明目前网约车公司的审查机制存在重大疏漏。要规范这一市场,不仅需要网约车公司完善准入审查制度,更需要职能部门设立监管部门,确保执行到位。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