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经撤诉 法官为何还要田间调解
案件虽因当事人自行协商而撤诉,但承办法官郝利琴并未止步于程序性结案。她深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直接关系农民核心财产权益与农村基层社会稳定,若未能实质化解,矛盾极易激化或再生诉讼。为保障农业生产不受影响、遵循农作物生长规律,郝利琴法官主动将调解工作安排于秋收完毕后的11月。
初冬时节,天寒地冻,郝利琴法官与郭彩云书记员联系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牛某及当地村委会干部,在田间地头实地测量、细致勘查。法官负责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村干部则发挥熟悉民情、了解土地历史的优势,协助指认边界、疏导情绪。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对立,就土地界限达成一致,并现场签署协议,双方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普明人民法庭的这一做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司法实践的生动体现。法官未止步于程序性结案,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将“案结事了”作为履职基准,将“事了人和”作为更高追求。这一举措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并非抽象口号,而是体现在对每一起案件的认真负责、对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用心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