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痊愈仍“赖床”多出的医药费谁承担?
■案情简介
行人刘某某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客车司机负全责,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刘某某入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等,实际住院30天,在诉讼中主张按全住院周期计算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提交的医院病程记录显示,早在入院11天后,主治医师便查房确认“头皮裂伤口已愈合,血肿基本吸收,可建议出院”,刘某某当场拒绝。
此后医生先后3次建议出院,均被其以各种理由回绝。经重新鉴定,刘某某的合理住院及护理、营养周期仅为11天。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虽有权主张合理赔偿,但亦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减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若损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刘某某在医疗终结、符合出院条件后多次拒不出院,主观上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医疗资源。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赔付11天合理周期内的医疗费、伙食补助等共计1万余元,对其主张的剩余住院天数的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实践中,除拒不出院外,伤者擅自进行与伤情无关的检查、坚持使用高价非必要药物等“过度医疗”行为均属扩大损失范畴,相关费用需自行承担。
为避免纠纷,伤者应诚信维权:治愈后及时出院,切勿以“索赔谈判”为由拖延住院,此类行为不仅无法律依据,还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肇事方要固定证据:留存医院的出院通知书、病程记录、医嘱等材料,对治疗合理性有异议时,可申请医疗费用及住院周期的司法鉴定。双方均需守底线:肇事方不得因质疑过度医疗而拒绝支付合理费用,伤者亦不能借事故漫天要价,唯有依法理性处理,才能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禁止“小题大做”的不诚信行为。合理维权、及时止损,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司法资源的珍惜。 洪洞法院 张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