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引发邻里纠纷解“水患”更要除“心患”
应县南泉乡小山门村村民甲、乙(二原告)与村民丙(被告)系房前房后邻居,二原告房屋在前,被告房屋在后。今年雨季降水频繁,二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出现裂痕,墙体还存在下沉现象。经排查,症结在于被告在二原告房屋后墙处设置了出水管道,且未做防渗水处理,被告院内的雨水全部通过该管道流向二原告房屋后墙,长期浸泡导致墙体下沉。
为解决问题,二原告先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二原告认为,被告的不当排水行为造成自家房屋损害,理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拒绝赔偿,二原告遂诉至应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张勇军始终以“如我在诉”理念为指引,深植“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换位思考:若自己是房屋受损的原告,面对居住隐患与财产损失,最迫切的需求是及时消除影响并修复房屋;若站在被告角度,也需明确责任边界,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保障,也是维护邻里关系“和谐”的前提。
考虑到双方同村居住,简单判决可能激化矛盾、破坏邻里“和谐”;同时房屋修缮费用需相关机构鉴定,会额外增加诉讼成本,不符合“高效解民忧”的司法追求,为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公正”的要求,有效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睦,法官张勇军亲赴案发现场查勘实情,主动邀请熟悉村情民意的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共同参与调解,借助基层力量搭建沟通桥梁,以“接地气”的方式推动双方放下对立、理性沟通。
调解中,张勇军法官先向被告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现场查勘情况清晰界定侵权责任,以“法理”守护“公正”;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则围绕“和谐”邻里关系劝说双方换位思考,提醒彼此莫因一时纠纷伤了情谊。法官与村委会法理、情理并重,将“公正”与“和谐”的理念融入沟通全过程,逐步化解了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双方在“公正”的责任界定与“和谐”的邻里期许中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二原告房屋损失共计1.3万元;村委会负责协调、指导被告于11月30日前消除排水隐患,封堵原排水管道,并另行修建不影响二原告房屋安全的新排水设施;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