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8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丈夫转账于“第三者”,妻子可以要回来吗?法院会不会支持妻子的行为?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向张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5万余元。王某发现后,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张某,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陈某赠予被告张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其5万余元。
■法院判决
  祁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陈某赠与被告张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本金50490元。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晋中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陈某婚内与被告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发生频繁钱财往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陈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张某,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其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赠与行为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被告张某从陈某处取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且造成了原告王某的损失,应返还于原告王某。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任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社会道德,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为无效并返还。 祁县法院 李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