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在外地开办公司“老赖”拒不执行被执“刑”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贾某某等人的57件民事纠纷案件经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判令李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贾某某等人钱款本金合计约296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然而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贾某某等人遂向平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次联系李某,督促其履行义务,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李某始终置之不理,甚至举家迁出大同以逃避债务。
2022年9月26日,因李某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且拒不申报财产,平城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罚款至今未缴纳。2023 年11月10日,平城区法院又因李某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其实施十五日拘留。2024年8月,平城区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李某在南京务工期间,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间,该公司经营收入达165万余元,而李某始终未向法院申报上述财产状况。2025年5月9日平城区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平城区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聚焦被告人“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具体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等核心问题展开法庭调查。
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并非客观上无履行能力,而是主观故意逃避执行义务,其具体行为包括:在具备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仍顽固抗拒执行,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公然挑衅司法裁判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庭审最后,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为自身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承担了应有的刑事后果。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