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
2021年2月12日,被告人范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国道108线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霍州市朱杨庄路段时,追尾前方被害人张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电动车前载被害人张某1,后载被害人张某2,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张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霍州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霍州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事故经霍州交警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在霍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张某2的亲属张某3、任某等人与范某及霍州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2021年8月20日,霍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霍州某保险公司依法进行了赔偿,但是范某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霍州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范某给付张某3、任某赔偿款。并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范某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号依职权进行冻结。执行干警向范某详细释明执行法律和政策,对其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训诫,并以类似案件中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警示。
由于交通事故后未获得范某赔偿,申请人情绪十分激动。执行干警一边对申请人进行安抚,一边对被执行人耐心释法说理并阐明违法后果,经过反复斡旋多次协商,最终被执行人范某给付张某3、任某赔偿款20万元,时隔3年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