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碰壁到破局 从“执行不能”到“代位诉讼”
近日,通过代位诉讼和财产保全实现权利的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向晋中法院执行局郭法官表达感谢。
2007年,贸易公司与煤炭公司下属洗煤厂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后,洗煤厂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也未及时依约退回货款。为索回已付货款,贸易公司将洗煤厂及煤炭公司诉至法院。
2014年,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洗煤厂退还贸易公司预付款175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煤炭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煤炭公司及洗煤厂未履行二审判决。2015年,贸易公司向晋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过程中,晋中中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执行回款2万余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恢复执行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执行到位7万余元,案件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历时6年,贸易公司的胜诉利益依然未从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2024年8月,贸易公司发现煤炭公司正常运行,经营效益良好,并提供了煤炭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财产线索,再次向晋中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接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郭法官立即带领团队制定财产调查计划。首先对贸易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煤炭公司名下却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法官将调查结果告知贸易公司后,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总显然有些灰心。“你别着急,我们再一起想办法!”郭法官安慰覃总。覃总从法院离开当天,郭法官安排人通知煤炭公司尽快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同时也通知了贸易公司覃总到法院尝试执行和解。
在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中得知,煤炭公司自2011年停产至今,没有履行能力。后对煤炭公司进行单方约谈,在法院执行的强制威慑下,某总如实报告财产,称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在购买煤炭公司闲置设备后至今款项未付,金额分别为300余万元和500余万元。
关键财产线索浮现后,根据贸易公司的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法院制作《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以通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直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履行义务。
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均在指定期间内向晋中中院提出异议,根据相关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024年9月18日,晋中中院将两公司提出异议的事实告知贸易公司覃总,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可通过提起代位诉讼向两公司主张权利。当时的覃总认为此次申请恢复执行也是无济于事。
2025年2月28日,贸易公司覃总再次到晋中中院寻求破解之道,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之后,覃总尝试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胜诉权利,与此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2025年7月25日,贸易公司覃总来到法院表达谢意。他说:“起初郭法官建议我们代位诉讼时,我们还半信半疑,不认为是一个行之有效实现债权的方式,好在郭法官对我们十分耐心,反复建议我们代位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榆次区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组织调解,我们实现了权益。”
从首次执行的碰壁,到恢复执行的攻坚,再到代位诉讼的破局,郭法官说:“执行不是终点,让胜诉人拿到真金白银才是。”正如感谢信中所写:“他的年轻、干练与严谨令人难忘,团队用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承诺,让生效裁判真正有了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