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广场撞人监护人失责买单
■案情简介
2025年的一个傍晚,在人民广场,7周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电动儿童玩具车在人群中穿梭嬉戏,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从后方猛然撞上正在散步的成年人史某,史某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头部损伤、胸部挫伤、颈部挫伤”,需住院观察治疗。史某遂住院治疗。
事发后,史某多次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史某认为王某应当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5000余元。王某则认为:“孩子才7岁,又不是故意的,且广场本来就是玩耍的地方,大人自己不小心也有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史某遂将李某诉至岚县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牛爱鑫与调解员向王某详细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牛法官明确指出,7周岁的李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公共场所驾驶具有一定速度的电动玩具车本身就存在风险。而王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既未在一旁看护,也未对车速、路线进行任何限制,显然未尽到监护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轮调解,王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过错,同意一次性赔偿史某3000余元并当庭履行。史某则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本案虽小,却折射出监护人在“带娃”中存在的普遍误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即便是“无心”的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实实在在的。
监护人不能仅以“孩子小、非故意”等为由推卸责任,而应将监管教育延伸到每一个公共空间:在人车混行的广场,应进行贴身看护;在孩子使用玩具车、滑板等器械时,应提前划定安全区域、设定速度限制;在日常生活中,更应通过讲解案例或情景模拟的方式,帮助孩子们树立“我的行为可能伤害别人”的边界意识。唯有让监护人真正认识到并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才能将未成年人侵权的风险降到最低,让“熊孩子”不再成为“闯祸王”,也让公共安全多一道坚实的法治护栏。 岚县法院 王一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