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之后 随意猎捕是否涉罪
那么,在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之后,随意猎捕野猪是否涉罪?近日,乡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狩猎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武某带着尖刀和自己饲养的猎犬,在乡宁县关王庙乡梁坪村附近山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猎杀野猪4只,3只被猎犬分食,1只冷冻准备自己食用。
武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被告人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综合考虑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处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对武某作案工具尖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野猪1只由公安机关(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武某在禁猎期利用猎狗狩猎,不仅直接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还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非法狩猎活动。若发现有人非法狩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和珍贵的生态资源。 乡宁法院 董亚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