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预告书显威慑 拒不执行到主动执行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B公司应偿还A公司300余万元。A公司向乡宁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B公司拒不履行。
经依法核查,B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且营业额较大,具备实际履行的能力。乡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乡宁法院遂据此向B公司送达《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告移送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如仍拒不履行将对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引导其自觉纠正拒执行为。
收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告移送通知书》后,被执行人B公司意识到自己拒不还款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检讨自身行为,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将案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至此得以顺利执结,切实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