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7月2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找准症结促和解 涉事三方都满意

  本报讯 (通讯员李慧森)山西某水泥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灵丘法院,灵丘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机器设备。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大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未履行返还机器设备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约见双方当事人并对机器设备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先对案件中应当返还的机器设备进行清点,明确这些设备的现状及数量,做到心中有数。
  执行法官又了解到双方公司租赁期间因为各种琐事导致双方心中都有着不少怨气。目前被告厂区已有第三方公司承租,且原告公司要求返还的机器设备在新租赁方生产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正值水泥生产旺季,如果强行拆除这些机器设备,新租赁方的生产经营将难以为继,会对企业效益产生严重影响。另外由于这些机器设备属重型设备且与放置的地基牢牢固定,拆除这些机器设备将耗费不小的人力物力,得不偿失。执行法官为双方当事人充分分析利弊得失后,双方均表示有协商的余地。
  随后执行法官便开始了与双方当事人及新租赁方长达数十几次的调解之路,尝试了“以租代返”“以物换物”“折价买断”等多种解决方式,最终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5万元抵顶本应返还的机器设备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款项当日付清,同时双方将案外欠付的水泥款、电费等都一并结算完毕。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