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7月0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拒收法院传票能躲避官司?

  文书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采取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等方式拖延诉讼、规避送达,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那么,“任性当事人”真的能躲得过法院送达吗?
■案情简介
  原告翟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22年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均无果,引发诉讼。
  泽州法院受理后,书记员立即进行应诉程序,但被告电话始终不接,向其户籍地址及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应诉材料也无人接收,案件陷入“送达僵局”。
■法院送达
  法院干警通过全国法院送达平台、公安户籍系统、关联案件检索等查询被告最新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无果;通过委托送达也杳无音信。法院干警“跨越三省”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因地理陌生、语言不通,寻找被告户籍地址历经波折。终于找到被告户籍地址后,家中只有被告奶奶,因其年事已高,且存在方言障碍,一度导致沟通无法进行下去。多番耐心询问后,方知被告不在家中居住,干警希望其向被告转告应诉信息,但其表示“无法联系”。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协助下,村委会确认被告多年未回来居住,并开具了被告不在村居住证明。
  当所有方法用尽后,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等行为。
■法官说法
  “躲避”不仅不能逃避法院的审理,反而会失去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
  成为案件被告后,应保持沟通顺畅、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参加审判程序的权利。即使有人意图通过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拒不签收送达回证等方式逃避责任,也不影响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并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该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躲避而减少。而撕毁法院送达文书、送达回证、判决文书等,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妨害法院正常送达、行使职责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陈某经多次致电均未接通,邮寄应诉材料无人接收,且法院干警通过前往其户籍所在地上门送达也无法找到本人,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最终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含电子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泽州法院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