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调岗降薪可能要支付补偿金
■案情简介
小王系某公司职员,月平均工资为9000余元,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3月,某公司未经小王同意,口头通知小王被调至某物业岗位,月平均工资降至2000余元,后某公司向小王送达了《调岗通知》。
小王不服某公司调岗行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沁水法院。
■法院审理
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公司将小王调至物业岗位,其调岗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未与小王协商一致,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工资由近万元变更为两千余元,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大幅变更,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法越界,应当注意依法行使,遵行合法、合理的用工原则,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倘若行使不当,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会增加用工成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对于企业来说,遵循劳动法的合规要求,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的必要之举,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员工工作潜能、保证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的重要抉择。
沁水法院嘉峰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