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请自到”喝喜酒 醉酒死亡责任谁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的后果,宴席间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高度醉酒,自身过错程度较大,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张某作为李某参加宴席的邀请人,对李某饮酒的情形应有明确认知,在发觉李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拒绝他人提议送医或送回家的建议,亦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生命陷入危险的征兆并适时采取急救措施,未尽到相关照顾义务,对李某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魏某作为宴席活动的组织者,与李某并不相识,也未邀请张某,席间也没有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但作为组织者仍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负有适当照顾义务。魏某在李某醉酒后,开具房间让其休息,并将其护送至房间,请同行人张某陪同照顾,应认定其已经尽到了提醒、照顾义务,故魏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当晚同席人员与李某均不相识,亦没有劝酒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宾客的自我负责原则。一般情况下,未受邀宾客自行参加宴席并醉酒死亡的,组织者仅在存在明显过错时承担次要责任,宾客自身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
聚餐饮酒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酒宴组织者、参与对他人劝酒者、照顾饮酒者的人,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尽量做到: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2.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已经身体不适的,要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3.应当预见醉酒者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对于醉酒者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进行劝阻。 孝义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