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做生意欠下大额债务妻子要共同承担吗?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韩某因承包工程周转资金困难,提出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整,2023年5月2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拟定还款计划,2023年8月底结清本金20万元,2023年10月底结清利息。之后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归还。原告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该笔借款系韩某夫妻二人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裁判
新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刘某明知被告韩某借款用于承包的工程资金周转,现承包工程未结算,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数额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刘某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韩某夫妻共同生活或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韩某夫妻共同偿还理据不足,新绛法院不予支持,债务应由被告韩某个人清偿。遂判决被告韩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共签共债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签共债是指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
同时,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姻情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要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新绛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