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3月1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出狱后重操旧业冒充国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

  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近日,沁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严厉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
■案情简介
  李某某曾两次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重操旧业。李某某在香港注册“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上模仿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利用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规定,在复合肥、水溶肥料、尿素均有国家标准或农业农村部标准的情况下,编造“功能性颗粒水溶肥”的产品名称,并申请企业标准,其产品氮含量尚不足尿素国家标准的一半,其他养分含量也不符合标准;在产品包装设计上,将图片置于显著位置,误导消费者。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同案犯杨某某等人进行生产,并将包装袋授权他人使用。经查,李某某等人制售的伪劣化肥行销全国5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同案犯徐某某组建“农资忽悠团”在沁县境内进行销售,采取走村串户,躲避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以请农户吃饭为名诱骗参加会销,通过夸大、虚假宣传,发放赠品等手段诱骗农户购买化肥。经群众举报,被沁县农业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了在沁县的全部销售金额17万元,涉及全县6个乡镇的100余户农户。
■法院裁判
  沁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期限为四年。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期限为三年。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提出上诉,长治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宏波指出,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节,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化肥时,要到有资质、有固定场所且信誉好的正规肥料经销店购买,不要相信游商走贩,避免后续维权困难。目前化肥价格相对透明,过分低价化肥往往难以保证质量。避免购买无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质量合格证或执行标准的 “四无”化肥或产品名称(包括产品说明)中带有高效、高产、抗害、神、灵、宝等不实、夸大性质的禁用语的化肥。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管理部门反映。 沁县法院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