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释法明理促和解原被告服判止纷争
申某与某光伏电站签订了光伏发电合作协议,约定将申某名下的自有房屋及屋顶提供给某光伏电站用于光伏项目的建设和使用。然而,合作没有如预期一样顺利,因产权和财产损害等问题突起变故。与申某有关联的其他两名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某光伏电站告上法庭,坚称涉事的房屋产权并非申某一人独有,实则归他们与申某三人共同持有。在两人看来,申某擅自与光伏电站签署合作协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光伏板安装完成后,因未配套相应的排水及防水设施,每逢降雨窑顶积水难以顺畅排出,房屋承重结构不堪重负,最终导致窑洞坍塌,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使得三方矛盾愈发尖锐,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安永亮在接到案件后,实地走访勘查案涉窑洞状况,并与出具产权证明的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反复核实信息。最终,查明在申某与光伏电站签订合作协议之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规范流程,出具了房屋产权证明,明确申某为案涉窑洞的产权所有人。基于此事实依据,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即便二原告主张对窑洞享有所有权,按照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他们也应先行向申某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起诉光伏电站。故而,法院依法依规作出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说一纸判决书,案件已经了结,但安永亮深知三方之间的纠纷未止,如不解决各方损失会更严重。为此,安永亮法官在判决下达后多次组织申某、某光伏电站以及二原告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耐心倾听各方诉求,从法律规定、情理道义、长远发展等出发,释法明理、劝解引导。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安永亮法官的积极协调下,三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与对立情绪,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同时某光伏电站将妥善拆除安置在案涉窑洞屋顶的光伏电站设备。至此,这起剑拔弩张的纠纷在潞城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