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2月0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醉酒驾驶摩托车也要判刑

  近日,离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某天,李某在家中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离石区凤山底出发,途经长治路小学凤山底分校门口路段时,被吕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28mg/100ml。
  10月8日,离石检察院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离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离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李某认罪认罚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不仅包括各类汽车,同样包括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轮摩托车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办理机动车牌照。
  法官提醒,无论是驾驶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循“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安全规范,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牢记“饮酒勿驾车”,争做文明驾驶人。 离石区法院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