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2月0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聚拢多人盗挖古墓空手而归也要判处刑罚

  挖坟掘墓自古都是不法分子的发财捷径,那么,挖了坟却没得到宝,会受到刑罚吗?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分别与被告人乔某、任某、吕某通过考古群结识为好友。202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任某一同到晋中市昔阳县找到被告人乔某,在乔某的带领下,三被告人到昔阳县某家族墓地附近,被告人张某、任某使用提前准备好的洛阳铲探测无果后,二人离开昔阳。之后被告人张某仍欲盗掘古墓,遂在2024年1月15日伙同其朋友被告人朱某到达昔阳县,并购买好盗墓所需的考古探针、工兵铲、水桶、绳子等工具。次日,事先与张某联系好的被告人吕某也到达昔阳县,后三被告人一同前往昔阳县某家族墓地,使用事前准备好的工具探测无果后,三人驾车离开,在昔阳县高速口附近被昔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乔某、吕某、朱某、任某结伙盗掘古墓葬,该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乔某、吕某、朱某、任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乔某、吕某、朱某、任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乔某、任某和被告人张某、吕某、朱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均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盗掘古墓葬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任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乔某、吕某、朱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故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吕某、朱某、任某均能主动缴纳罚金,故可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洛阳铲一套、探测工具一套、手套两双、撬棍一根、工兵铲一把、水桶一个、尼龙绳一根,依法应予没收。
  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朱某、任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所作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该三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分别宣告缓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乔某、吕某、朱某、任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官说法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文物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会对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刨人祖坟”,损害了墓葬后代人的情感,还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想要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就是在给自己“挖坟墓”。 昔阳法院 王舒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