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在店门前咬伤人店主是否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8日,阳城县的小明回家路过某小区被告小李经营的烧烤羊棒骨商铺门前时,被被告经营的商铺门前的流浪狗(因被告经营烧烤羊棒骨商铺,经常将顾客吃剩的骨头放在商铺门口,案涉流浪狗经常过来吃,也经常在该铺门外逗留)咬伤。后小明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共计1343元。原告小明与被告小李交涉被狗咬伤之事未果,当日17时23分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警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原告诉至阳城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因被狗咬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43元的50%即671.5元。
■法官说法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经营有烧烤羊棒骨店,经常在其店门外放置剩饭剩菜,导致流浪的小狗会经常到被告店铺门口吃东西,被告的该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让流浪的小狗产生食物依赖,被告与小狗之间即构成了实际饲养关系,被告因此对案涉小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故对案涉小狗咬伤原告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其过错程度,依法认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狗本身具有危险性,遇到后应当谨慎小心,但其未做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且从被告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原告挑逗小狗的行为在先,故对于该危险的发生,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其过错,依法认定其承担50%的责任。
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狗有一定的危险性,流浪的动物因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有可能发生伤害事件。因此,为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流浪狗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拴狗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也防止对自身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阳城法院 张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