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甲被前边摔倒的小朋友乙绊倒导致骨折幼儿园和小朋友乙谁该负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下午6时许,运城市芮城县某幼儿园的学生翟某课休时,在走廊上奔跑中被前方倒地的小朋友方小某绊倒,导致左肘部肿痛。某幼儿园教师立即将翟某送至芮城县人民医院治疗,拍片显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芮城县人民医院对翟某进行骨折整复并石膏固定。因伤势较重,2023年7月1日,某幼儿园指派教师将翟某送至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6天。
事故发生后,某幼儿园垫付医药费、复查费等共计8786.24元,向翟某亲属转账共计6500元,购买生活用品、食品、玩具看望翟某花费1265元。某幼儿园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续翟某因与某幼儿园、某保险公司对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遂起诉至芮城法院。
翟某要求某幼儿园、某保险公司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424万元。某幼儿园表示其愿意承担后续赔偿费用,但赔偿标准略高。某保险公司认为翟某受伤存在直接侵权人即方小某,校方不承担翟某放弃方小某理应赔偿的份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其亦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复读费及鉴定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翟某事发时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原告因在走廊上奔跑不慎被方小某绊倒摔伤,被告某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某幼儿园应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存在直接侵权人,但根据其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方小某是课休时在走廊上奔跑倒地,翟某在后方躲避不及以致被绊倒,方小某不存在故意绊倒翟某的情形,且事发一瞬间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幼儿的预判能力,故方小某及其监护人对于翟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某幼儿园积极配合原告及时就医、探望原告,主动垫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286.24元,该行为应予以肯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对该部分垫付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直接返还给某幼儿园。关于某幼儿园看望翟某所花费的费用,属于自愿情谊行为,并未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扣减某幼儿园垫付费用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翟某其他合理损失9.5474万元。
■案例评析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可爱而娇弱,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呵护。幼儿园作为孩子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当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和谐的教育环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孩子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上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实施了合理的行为,方可免除相应责任。
这种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旨在强调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的特别注意和保护义务。由于孩子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且他们在幼儿园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直接管理和保护,因此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运城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