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后没有撤换借条被起诉再还钱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为亲戚关系。2015年被告因做生意找原告借钱,原告出借2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2024年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已经偿还13.5万元,只欠原告6.5万元,并提供向原告支付现金的记账明细,2016年至2020年先后20余次向原告支付现金13.5万元;原告认为现金支付记录明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仍然主张借款为20万元。
■法院裁判
庭审中承办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查明双方在建立借贷关系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法庭又向两名特聘调解员调查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并调取了诉前调解的音视频资料,可以证实:在诉前调解时,原告对被告陈述已偿还13.5万元不持异议,但主张系支付借款利息。
最后法庭对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涉案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被告所述已偿还13.5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成立,遂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当一方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法官可根据举证规则,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依据法官的“良心”和“理性”作出判决。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还款记录系其自己书写,又无转账凭证相互佐证,证明力明显不足,但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的陈述和音视频资料)对被告提供的还款记录进行了补强,足以对抗原告的主张,法官运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作出裁判,令人信服。
法官在此提醒,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金额与时间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故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进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出借),出借人将缺少有力证据;借款人用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出借人撤换借条,否则当出借人否认还款事实,则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和顺法院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