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9]

田间地头察实情 公正判决解纷争

  本报讯 (通讯员 赵梓含) 为有效化解矛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阳城法院办案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对一起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进行了实地勘验。
  1995年8月,阳城县政府和县土管局为原告元某及其父亲分别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元某与其父亲二人分户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2015年10月20日原告父亲去世后。依据相关规定土地确权人口去世,为机动地。2016年12月,被告村委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6月,县政府给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承包13块地。2019年12月,被告村委与原告元某签订《太行一号风景道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对征用原告的承包土地给予补偿。原告签字领取土地占用补偿款后,原、被告双方因556号地块的补偿款归属引发争议,诉至阳城法院。随后,法庭工作人员与原被告双方到案涉争议地块查看现场,经双方指认,争议补偿款的地块指的是小豆地。被告村委的土地登记台账上记载,小豆地为原告父亲的自留地。
  阳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关于争议地补偿款涉及的地块为小豆地,经阳城法院核查相关证据认定,案涉争议地块小豆地为原告父亲的自留地。原告元某与其父亲名下的承包合同签订于1995年,二人已经分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以各自家庭成员为主体,故元某不属于其父亲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对案涉承包地小豆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父亲死亡后,视为承包土地的农户消亡,承包土地应由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元某对案涉土地的承包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也不能继承相关收益,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后,当事人无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