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烦“薪”事 三日巧“话”解
原告李某在2014年经朋友介绍,于2014年8月初至2015年2月先后为被告王某承包的燃气工程做工程资料和工程决算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作业指导工作。按照业内行情为5000元一项,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李某劳务工资1.5万元,其间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了3000元劳务费,到起诉时还欠原告1.2万元。十多年来原告每年都向被告追讨所欠劳务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无奈到端氏法庭寻求帮助。
在法官的指导下,特邀调解员本着“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认真梳理案情,认为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双方约定的各项劳务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用。本案因时间跨度大,原告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多少的事实。调解员活用树理调解法,秉持“公平中立、不徇私情”的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据现有的证据并结合法理情展开调解,通过向被告释明该笔款项是原告应得的劳动报酬,欠款能否支付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并向被告阐明拖欠劳务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被告主动承担责任。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被告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对拖欠劳务费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完毕。至此,一场长达十年之久的讨薪案仅用时三天就得以圆满化解。 沁水法院端氏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