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0月2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上门服务解困境 快审“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本报讯 (记者王泽锋)日常生活中,因伤病或遗传等因素而失能的成年公民时有存在,这些特殊群体的子女、配偶及其近亲属在处理银行存款、医疗治疗、房产买卖、养老院入住等相关事宜时,都是让“证明ta是ta的近亲属”。好在法院及时上门服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选任监护人,更好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闻喜县的赵某(丈夫)与徐某(妻子)于1988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19日,徐某外出回来后发现赵某昏倒在自家浴室,同日赵某因脑出血在医院行开颅手术,术后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语言能力。赵某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但其家人都不知道密码,取钱为赵某治病成为难题。徐某作为配偶,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赵某监护人。鉴定机构出具认定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意见后,考虑到躺在床上的赵某需要照顾,法官决定将庭审搬至当事人家中,庭审结束后当庭进行宣判、现场送达判决书,最终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征求赵某母亲邸某意见,指定徐某为赵某监护人。这起特别程序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判决送达次日,徐某便赶往银行提取了赵某的银行存款,给赵某看病买药。
  沁水县的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林系父女关系。赵某林于2024年3月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经医院治疗后出院在家休养,处于瘫痪状态,丧失语言及行为能力。赵某林的女儿(赵某)向沁水法院申请指定其为赵某林的监护人。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发现赵某林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快速审结该案,方便当事人后续维权事宜,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一次性告知其应当准备的证据材料。考虑到赵某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家属全程照顾,若按通常程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开庭,将给被申请人及家属带来诸多不便,经与申请人沟通,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到赵某林家中“上门”开庭。到了当事人家中,承办法官先了解了赵某林的身体及生活情况,并与其进行言语交流,但赵某林只是无意识睁眼,没有任何回应。随后现场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民事判决书。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法院的暖心便民服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