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中掺有毒有害食品 被判被罚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被告人马某1在小红书APP上发布了销售参茸三肾丸的广告,被害人吕某浏览到该信息后添加了被告人马某1的微信,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以每盒100元的价格购买300盒参茸三肾丸,被害人吕某通过转账向被告人马某1支付了3万元货款。被告人马某1便联系被告人马某2,被告人马某2分别从被告人马某3、汪某某处各购得120盒、150盒参茸三肾丸。马某2将270盒参茸三肾丸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被害人吕某。被害人吕某经查询产品的生产字号不存在,遂向公安局报案。
2023年7月,被害人陈某看到了被告人马某1发布的小红书APP添加了被告人马某1的微信,通过微信以816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马某1处购买了20盒参茸三肾丸和20瓶拉隆。经检测,参茸三肾丸中掺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拉隆未检测出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裁判
绛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1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同时判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人对2名被害人退还价款,并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的保健品,已经屡见不鲜,涉案人员大多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为谋蝇头小利,无视群众舌尖安全。
本案中,马某1等4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此提醒消费者要保持理性,遵循医嘱后通过正当途径购买,才能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闫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