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他把别人的防冻液当饮料喝下

谁的责任?

  近日,闻喜法院东镇法庭审理了一起“误食防冻液”引发的赔偿纠纷,因双方当事人距离较远,办案法官采取“云上开庭”的方式,结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双方过错程度等进行了公平审理。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份,原告王某某在北京市某处市政养护用房拆除地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期间,雇用被告杨某某在施工工地实施绿化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工资由原告每日结算一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在值夜班时因口渴从他人停放在工地上的钩机上拿到一装有防冻液的可乐瓶,误认为瓶内液体为可乐,饮用了三四口。次日凌晨,杨某某身感不适,将相关情况向原告反映后,原告安排案外人田某某通过120急救车将被告送往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住院治疗,原告支付抢救费3779.36元、救护车车费131元。被告住院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6258.15元,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儿子杨某转款112991.2元。后双方就垫付费用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引发本次诉讼。
■法院裁判
  查清上述事实后,法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故对于事发后因被告治疗原告垫付的123159.71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70%。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裁判认为:本案被告作为一名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自行饮用他人放置在钩机上装在可乐瓶内的液体,即便瓶内液体为可乐,也非其本人购买,更何况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误认为是可乐而饮用,该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应提倡和鼓励,故对其损害后果其自身存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事发时已是晚十时许,事发时现场机械设备已停工,停工后未能将装在可乐瓶内的防冻液妥善存放,施工工地物料管理不善,其自身也存有一定过错,但事发后原告未顾虑责任而以救人为重、先行垫付全部医药费的行为与生命至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相符,值得肯定。
  本案裁判时,法官结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及生命至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被告擅拿他人东西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对原告以救人为先、先行垫付全部医药费的行为给予肯定评价,在此基础上酌定过错程度,使司法审判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闻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