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法院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 4月 11日 17时 28分,被告王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左足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因该起事故为后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无法确定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遂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已经查明的事实。
■法庭调解
本案系两辆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且双方责任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的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险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了认定。同时,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明确双方事故责任后积极组织庭前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300元并当庭履行,使案件快速实现案结事了,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各方共赢。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只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个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决定。若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的性能、双方对事故发生注意义务的大小、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即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裁判。另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和发展 “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可以有效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缩短实现诉求的时间,确保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乡宁法院 张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