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庭审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其子与其儿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迎泽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儿媳本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之子向法院提交了其配偶授权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手续。经庭审中杨春燕法官的询问与调查,原告之子系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其配偶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并以其配偶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之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原告之子罚款一万元。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表示其已充分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的凭证,如果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并冒充他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参加诉讼,就会剥夺他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样,诉讼中如果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经法院查实后,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自身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中应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
迎泽区法院 杨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