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2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运输销售甲醇必须有证 否则违法

  非法运输销售甲醇引发小饭店发生火灾,害人害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晋城市某小饭店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系因使用劣质甲醇引发。查询甲醇来源时,饭店老板告知系从贾某处购得。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贾某、杨某、臧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个人处非法购进甲醇,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晋城市区、泽州县等地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并稀释甲醇,杨某、臧某二人雇佣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司机杜某、张某,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装载桶装甲醇向市区内数家饭店进行贩卖。贾某本人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还驾驶工具车将稀释后的甲醇销售至市区内数家饭店。上述人员在运送甲醇期间反复途经大量人员、车辆密集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贾某累计销售金额17万元,杨某、臧某累计销售金额43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甲醇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均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均构成危险作业罪。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五名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追缴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购得甲醇,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库房设置油桶、地罐存储并稀释甲醇,向市区内数十家饭店进行贩卖,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直接通过加油枪、泵等把车上的甲醇抽到饭店购买人员准备的甲醇桶里,运送期间反复途经大量人员、车辆密集场所、街道、居民区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甲醇属于甲类危险化学品,有毒易挥发,易燃易爆,在其生产、运输和储存的环节都存在风险,一旦发生泄漏遇明火后引起爆炸,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安全生产无小事,生产、运输业人员和餐饮从业人员要吸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员不私自向他人销售甲醇,运输业人员不得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饭店经营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厨用燃料,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共建平安晋城,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甲醇的买卖和运输。
晋城城区法院郭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