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8月2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买到的二手车是重大事故车

买主诉请三倍赔偿 法院支持

  购买二手车的好处不少,但弊端也很明显,耗时耗力不说,还可能存在问题车辆。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二手车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小阳(化名)是一名老爷车爱好者。2023年9月11日原告小阳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偶然看到一名网友球球(化名)发布的一款小型轿车(案涉车辆)恰巧是小阳喜欢的车型,遂联系账号运营者被告球球询问该车的具体情况。被告球球让小阳关注另一短视频平台“xx二手车”,其发布的视频中有案涉车辆的详细介绍。案涉的二手交易平台账号与短视频平台“xx二手车”皆为被告球球负责运营。被告球球为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员工。
  因案涉车辆甚得原告小阳喜爱,经与被告球球协商,球球以5.2万元(包括物流费2000元)的车价将案涉车辆卖给小阳。2023年9月12日,原告小阳分两次向被告球球转款5.2万元(包括物流费2000元);被告球球通过微信向原告小阳出具《车辆买卖协议书》,协议载明:“卖方为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协议价格5.2万元。卖方自愿将2004年丰田车卖给买方……备注:保证案涉车辆无事故、水淹、火烧,包物流到太原。”被告球球在卖方处签字确认。
  2023年9月17日,原告收到案涉车辆后到太原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发现该车有明显问题,怀疑该车是一辆事故车,遂告知原告小阳。小阳同日联系二被告沟通车况,未果,于2023年10月16日单方委托某道路交通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就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鉴定,并于2023年11月1日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称:根据《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号牌为xxxxxx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存在事故痕迹,经过二次喷漆修复、钣金修复、焊接修复,属于重大事故车。原告小阳为此支付鉴定费1万元。
  拿到鉴定结果后原告小阳认为,自己购买车辆明显属于事故车辆,被告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小阳诉至万柏林区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小阳购车款、相关损失,并判令二被告按三倍购车款赔偿原告小阳。
■法院裁判
  万柏林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小阳与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小阳购车款5万元;原告小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增加赔偿原告小阳购买汽车价款的三倍损失15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车辆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遵守。
  关于合同相对方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原告小阳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球球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在原告小阳购车过程中,虽然是与被告球球进行沟通,但被告球球系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球球系履行职务行为,买卖合意应当认定为原告与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原告小阳与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鉴定报告是否能够采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此项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本案中,某道路交通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虽系原告诉前单方委托出具,但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送检材料完备、鉴定程序合法,二被告亦未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书。故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专业技术知识对鉴定对象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以作为判定案涉车辆是否是事故车的依据。
  关于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应当对其所售车辆具有清晰明确的认知,真实全面宣传案涉车辆。作为销售方,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标注 “保证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是促成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因素之一,但却向原告交付了重大事故车,该隐瞒行为足以使原告小阳因获得的商品信息不够全面而做出相反的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如何确定原告小阳的损失问题:被告xx二手车有限公司在主观上虚假宣传案涉车辆情况,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向原告交付的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实施了欺诈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原告小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以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作为增加的赔偿金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增加赔偿的金额已经覆盖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单独主张的损失(托运费2000元、车辆维修费3615元、鉴定费1万元)法院不再重复支持。
  万柏林区法院西山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