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没钱”为由抗拒执行 直到被拘留才同意还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忻府区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1.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可张某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又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及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正当此时,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拘传回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对张某某释法明理,张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忻府区法院以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为由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将其送往忻州市拘留所看管。
张某某被司法拘留后,经忻州市拘留所干警与被执行人反复谈心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己愿意履行还款义务,拘留所干警抓住时机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执行法官前往忻州市拘留所与忻州市拘留所的干警共同做调解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在确认张某某提供担保后,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司法拘留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