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开始 原被告在不同列车上参加
原告王某系河北衡水人,多年受雇于被告潞城籍李某,自2020年6月开始李某持续拖欠王某的工资,在王某的多次索要下,李某陆陆续续支付了一部分工资,但剩余的7000元工资经多次索要一直未果。王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潞城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工资7000元。
由于原被告均在外地务工,承办法官与双方协商网上开庭时间,但因种种因素无法达成一致。近日,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时,双方当事人恰好在同一时间均表示自己正乘坐火车赶往某地,行程时间较长,可以在火车上参加网上庭审。承办法官安永亮根据双方情况,当即决定通过“云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行进的火车上。通过近一个小时的线上法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并微信转账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处理,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作为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融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潞城法院微子镇法庭深度融合科技与司法,用科技为审判赋能,将法庭“搬”上火车,“搬”到群众身边。通过在线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