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后对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仍不充分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前期,山西监管局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振东制药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的违规事项,涉及金额7,114万元。2023年3月3日,山西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以下简称前次监管措施),要求振东制药立即进行整改并披露整改报告。2023年3月21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称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已整改完成。
经山西监管局督促自查及检查发现,振东制药仍存在以下资金占用事项:
2023年5月28日,振东制药披露《关于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的提示性公告》称,振东制药自查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集团)对振东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4600万元,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于2019年12月-2021年3月,振东制药未在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经山西监管局检查,2018年2月-2021年8月,振东制药通过向员工出借款项、向供应商预付原料采购款、预付推广费用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相关个人和供应商,并最终转入至振东制药控股股东振东集团,金额共计5130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振东制药未在2018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振东制药多次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且未披露,同时在山西监管局下发前次监管措施后对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仍不充分,反映出振东制药独立性不足,付款审批和内部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振东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定期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要求振东制药认真吸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再次发生,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要求振东制药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每季度末向山西监管局书面报告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所采取的措施;二是公司对外资金支出的管控情况,对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机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公司监事会、内审部门对公司的监督及内部审计情况;三是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的情况。同时,一并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