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2月2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配偶去世债务可从遗产中扣除偿还吗?

  丈夫生前欠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没有偿还的义务,欠款可不可以从遗产中扣除?

■案情简介
  宋某生前向麻某借款三万余元,后因病去世,麻某遂向其妻刘某索要宋某生前欠款。刘某认为该借款系丈夫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未履行偿还欠款义务,麻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朔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刘某以其所得宋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宋某对麻某所负债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宋某向麻某借款三万余元,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宋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夫债妻还应视情况而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无需偿还。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朔城区法院 宋美艳 檀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