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2月2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店主自诉 私吞货款的店员获刑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刘某利用工作之便,把“黑手”伸向自己上班的服装店,仅仅13个月,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店主提起刑事自诉后,刘某被万柏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王女士在丽华片区经营一家服装店,该店已经营了十几年,客源稳定、收益可观。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入职该店,担任店长职务,负责店内的销售及记账工作。王女士将其手机及微信账户收款二维码留在店内用于收款,并将该微信账户的转账密码告知被告人刘某及店内员工。按照服装店规定,店员不能私下收取客户货款,所有款项必须通过店内微信收款账户收取,且每晚闭店结账后必须将当日营业款全额提现至经营者王女士的银行卡中,不得私自留存。
  经对王女士2019年至2021年的微信收款账户交易进行统计,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擅自将该微信收款账户中的营业款转账至本人微信共计35430.7元,后经王女士多次索要,被告人拒不归还。
  另查明,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违反店内规定,擅自以个人微信收取一号顾客消费款共计5000元。2021年11月7日,被告人又向二号顾客谎称店内充值5000元送1000元,后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充值款5000元。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私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三号客户货款4242元,该笔货款并未交回服装店。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擅自以个人微信收取四号顾客消费款共计493元,后经多番催促,被告人将非法侵占的销售货款493元退还给客户。
  最终“纸包不住火”,王女士在查账时发现了营业差额。由于某些原因,王女士自诉至万柏林法院,该院以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后,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王女士对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及金额35430.7元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侵占了一、二、三号顾客所交款项共计14242元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14242元系自诉人王女士委托被告人刘某代为保管,该14242元,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刘某系直接以个人微信账号收取顾客的款项,未向店内交纳,并非侵占店内的营业款,不宜以侵占罪认定。如涉嫌其他犯罪,建议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四号顾客的款项其已退还的意见,该起事实不在自诉人起诉数额内,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自诉人王女士人民币35430.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身为该服装店店长,利用店主预留在店中的收款微信号及手机,将收取顾客所交款项转至自己的个人微信,关于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万柏林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将他人委托其代为保管的销售款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判决其罪名成立,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手法属于新型犯罪,值得引起关注,由于移动支付的逐步普及,收款二维码在给我们带来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工具。广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要高度关注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收款码、付款码。本案也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虽然个体经营户的人员结构简单,管理相对粗放,但也应该建立合理的财务收支制度,防止他人见利起心,将劳动经营所得非法据为己有。 万柏林区法院 武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