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2月2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小孩被狗咬伤 没住院就不应该有护理费?

  对于养宠物的家庭来说,闲暇时间喜欢带着宠物出门遛一遛。而遛狗牵绳也日益成为了大家的共识,但也有个别小狗的主人,出于省事、狗狗温顺等原因,遛狗时不牵绳,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不,没牵绳的狗又闯祸了。

■案情简介
  小范是忻州市某小学的学生,一天晚上,在路过一路口人行道时被闫某饲养的柯基犬追逐扑倒并咬伤,致小范双手手掌、手臂、大腿膝盖等6处伤口。事发当晚,闫某妻儿陪同小范母女前往忻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次日,小范在闫某儿子陪同下,在忻府区疾控中心诊治并注射狂犬疫苗1次,当日小范还在忻州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皮肤擦伤,闫某共支付了三处医院的门诊费 1652.5元。事发后,小范受到惊吓哭泣抽搐,一度精神恍惚。
  几天后,双方到派出所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却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范遂向忻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遭狗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陪护费、误课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让闫某支付其后续的治疗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闫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未给自己的宠物犬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证,也未给出户的狗拴上狗绳,闫某未尽到宠物犬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从而导致小范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忻府区法院依法判决:闫某赔偿小范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判决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自己不赔偿小范损失。
  庭审中,闫某辩称当天是有别的小孩逗弄了他的狗,因此狗才追人,但是小范否认且闫某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小范主张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闫某表示小范没有住院所以不存在护理费一说。法院结合小范是12岁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其受伤后,即便不需住院也需要家长照顾护理,故原审法院按照小范母亲照顾护理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护理费是适当的,同时考虑到本次事件对12岁幼女的心理、性格产生的冲击与心理阴影的恢复周期较长,酌情确定的精神损失费也是适当的。关于小范提出的误课费,原审法院结合其在庭审中提交的支付学习班的费用凭证和记录予以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闫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忻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遛狗牵绳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别人负责任。遛狗牵绳能够防止狗狗走丢或惊扰他人。再友善的狗狗,遇到一些应激情况时也会失控,一条牵引绳还能够有效防止狗狗误食、车祸、走失等。狗狗本无错,错在养犬人不讲文明、不依法牵狗绳。法官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外出时尽量避开高峰期、人员密集场所,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尽到监护责任,引导教育孩子不要随意挑逗、触摸、击打动物。请大家依法依规文明养犬,既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责任。 忻州中院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