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1月15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儿女应尊重和接受老年人的生活方式

  赵某没有子女,1980年收养弟弟的女儿赵小某并进行户口迁移登记,此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三十多年来,赵小某在赵某夫妇的细心呵护下成年、结婚生子。虽然关系初期亲密,但近几年因为赡养、财产分配以及住房归属等问题,矛盾逐渐加深。经过亲戚、社区多方调解依旧无法解决,反而矛盾更加尖锐。已年过八旬的赵某夫妇,向法院请求解除与赵小某的收养关系。
  据赵某夫妇讲述,赵小某的孩子长期由他们照料抚养,但是当赵某夫妇生病、受伤或拆迁时,赵小某没有任何关心、帮助,更不要提照顾,冷漠到了极点。
  让赵某夫妇气愤的是,赵小某不顾他们年纪渐长,生活越加困难,在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提出一系列不合理要求。他们认为,赵小某的行为表明她并没有真正尊重和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状况。
  随着年龄的增长,赵某夫妇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但他们仍然坚持为赵小某和她的家庭作出贡献,而赵小某的行为却让他们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多年的亲情换来这样的结果,赵某夫妇实在无法忍受,正式起诉到法庭。
  面对赵某夫妇,赵小某当庭表示是因他们不知足才引发家庭纠纷,她认为自己一直尊重和照顾父母,只是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而已。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双方证据和陈述,以及收养关系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法院认为,虽然赵某夫妇与赵小某收养关系历时长久,但是当下由于家庭开销、日常照料及孙辈抚养问题的纷争使得双方间的隔阂日益严重,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亲缘关系。经多方居中调和仍无改善,确实没有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赵某夫妇尽心尽力抚养赵小某成人,赵小某却未充分体贴关爱老人,反而因家庭琐事与老人交恶,导致关系恶化。两位老人已步入暮年,急需关怀时毅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可见已经被彻底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双方亲情破裂,已无共同生活基础,赵某夫妇年岁已高且身体不好,倘若保持这种紧张关系,反而会对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持续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收养关系,使老年人得以重拾安宁的晚年时光。
  孝道作为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及塑造社会价值观的内在基石,儿女们应充分尊重和接受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把自己意志强加于老年人,避免强行干预,这些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尊重恰恰是“孝文化”的最直接体现。
  如何消弭与长辈之间的代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每一个子女、每一个家庭都应思考的重要课题,也是当下整个社会应对老龄化问题应该深刻思考的关键问题。 刘小敏(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