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1月1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盗窃地下室尝到甜头 三盗贼一发不可收拾

  夜深人静,3个黑影偷偷潜入忻府区某小区地下室“寻宝”。一夜之间,存放在地下室内的名贵烟酒不翼而飞。
■案情简介
  小孙、小张和小付关系不错,无所事事又手头紧的三人决定组团去小区地下室“寻宝”,有“经验”的小孙随即选定了忻府区某小区。2023年2月10日凌晨,三人驾车来到该小区附近,小孙和小张翻墙进入小区,小付在外接应。鬼鬼祟祟的小孙和小张先后四次进入不同的地下室,使用开锁工具将地下室门锁打开实施盗窃。
  第一次,小孙和小张从被害人刘某家的地下室盗走两箱三十年汾酒、六盒冬虫夏草香烟;第二次,从被害人关某家的地下室盗走一瓶飞天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第三次,进入一户地下室盗走两箱三十年汾酒;第四次,进入另一户地下室盗走两箱二十年汾酒。得手后,三人将赃物搬到车内,于凌晨4时许到忻府区一个回收礼品店内销赃,共计所得15600元。小孙分得5600元,小张分得5000元,小付分得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地下室被盗财物共计11798.4元;被害人关某地下室被盗财物共计3999.6元。
  六天后,小孙、小张叫上了小杨(另案处理)打算故技重施,三人驾车来到忻府区另一小区,小张和小杨翻墙进入小区内,小孙在外接应。小张通过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家的地下室,和小杨盗走三箱外包装为二十年汾酒的箱子,三人驾车离去后发现三个箱子内不是好酒,而是用锡箔纸叠好的纸元宝,三人随即将三箱纸元宝遗弃后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孙、小张、小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31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盗窃的两箱三十年汾酒,虽无被害人报案,但有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及三被告人供述可以认定该盗窃事实,故其价值应比照被害人刘某被盗的两箱三十年汾酒,认定为11516.4元。被告人小孙系累犯,在涉案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小孙、小张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小付在外接应、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着手实施第二起盗窃行为时,小孙、小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小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小付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向忻州中院提出上诉,经忻州中院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忻州中院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