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帮忙”而犯罪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被告人史某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是用于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远赴某省某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支付结算金额达683814.23元,通过参与洗钱及介绍他人参与洗钱共计非法获利2000元。
2022年9月22日,史某被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被告人史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相伴随,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史某的行为就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祁县法院 张丽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