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李鬼”傍名牌 侵权要担责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近日,山西综改示范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在法官的协调沟通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并于当天一次性履行了赔付义务。

■案情简介
  大连某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爱尚”商标,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1年 11月 6日。2020年9月2日,某爱尚公司将“爱尚”商标独占许可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使用,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爱尚”商标长时间持续运营且良好经营,在业内成为具有良好知名度的餐饮品牌,在全国多地有数十家授权门店。被告某爱尚粗粮馆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饮服务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店招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与“爱尚”近似的文字、标识,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与混淆,误以为该店系原告经营或经原告授权经营的餐饮店,侵害了原告及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店面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不再经营,后一直在外地打工还债,原告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极可能因为被告无赔偿能力而拿不到赔偿款。承办法官从被告实际赔付能力等因素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的协调沟通和法律释明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并于当天一次性履行了赔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在经营服务中擅自使用与“爱尚”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该餐饮店系原告经营或经原告授权经营的餐饮店,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本案的妥善化解,打击了利用近似文字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攀附他人商誉,“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公正、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辖区内企业的品牌意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综改示范区法院 申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