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丈夫将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妻子起诉追回

  人们经常听到第三者插足婚姻并接受赠与的事情,那么第三者接受的赠与是合法的吗?应否返还呢?
  近日,太谷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涉及到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在被告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唐某于2011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期间双方未对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过特别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2015年唐某与被告李某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婚外情男女关系,后于2022年12月结束该关系,双方在多年的交往过程中,唐某赠与李某共计17万余元。原告王某向太谷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唐某对被告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赠与款项。

■法院判决
  太谷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赠与款17万余元的50%。

■法官说法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额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财产约定制外,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唐某与被告李某发展成为婚外情男女关系期间,唐某于2017年至2022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向被告李某转账并给被告李某购物,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王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对唐某因婚外情赠与被告李某的款项行使全部请求权,但考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唐某在整个赠与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唐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考虑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赠与款17万余元的50%。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然是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也是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太谷区法院 赵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