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被罚款5万元

  本报讯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泽金管罚决字〔2023〕11号)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和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满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对刘满香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