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夫债妻偿”“父债子偿”是否天经地义?

  在传统观念里,“夫债妻偿、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生活中,夫妻、父子之间真的有偿还义务吗?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7日、2019年1月17日,张某先后向党某借款两笔共计30万元,向党某出具了两张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2021年3月25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张某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党某15万元,剩余借款于2021年9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张某于2022年6月23日前归还党某借款本金共计19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1万元及全部利息未还。2022年7月1日,张某之子小张向党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其分两次向党某归还款剩余本金11万元。但小张却未按照承诺书还款,经多次向张某、小张催要无果后,党某将张某、张某妻子陈某、小张均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所欠利息16.144万元,本金11万元自2022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
  芮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加入纠纷。党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党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张某应按承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未归还钱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陈某不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小张以承诺书方式向党某表示自愿承担张某借款11万元的债务,其承诺属于债务加入,应在11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分,超过了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应当分段计算:两笔借款均自借款之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根据上述计算方式,结合原告递交的还款明细,截至2022年6月22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4.76542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党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22年6月22日的利息为14.76542万元,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小张在借款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妻子陈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妻子陈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因此,父母欠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其子女追偿,反之亦然。本案中,儿子小张替父还债并非基于父子关系而进行的债务偿还,而是自愿替父还债,儿子小张以“承诺书”的方式表示自愿为父亲偿还11万元的债务,其行为系债务加入,应在其承诺的11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芮城法院民事审判庭 杨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