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为承揽工程男子冒充部长给市领导发短信

  自称“省纪委监察四室邓主任”“省委组织部齐部长”“前市领导秘书”“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身份如此多变,“工作证件”一应俱全。这位看上去,“领导干部”模样的忻州男子,谁能料到,竟是一名“戏精”附体的“骗子”。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原平的大华(化名)偶然闲聊时认识了被告人邓某,邓某谎称自己是前市领导的秘书,由于脑梗导致腿脚不方便,后调到市委组织部担任办公室主任。交谈中,邓某表示自己对许多领导非常熟悉,有啥事都可以找他帮忙。大华见其穿着讲究,衬衣上还别着国徽,俨然一副领导打扮,便信以为真,还要到了这位“领导”的联系方式。
  2022年6月,大华的朋友小新(化名)想让孩子去某校就读,得知大华有这位“领导”朋友后,小新便和大华找到了邓某请求其帮忙。邓某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以交学校助学金为由向小新索要了人民币5.5万元。
  2022年4月,邓某为承揽某公司在忻州市五寨县的光伏工程,使用其本人办理的手机号,冒充山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给忻州市某领导发短信,短信内容为:“我是省委组织部的齐某某,安排个人明天上午去见你,某公司的人,望接待支持一下”。几天后,邓某找到五寨县主要领导办理此事,却被拒之门外。
  2022年7月,小新的孩子没能进入心仪的学校,而是被另一所学校录取,邓某承诺给小新退款但迟迟未退,小新发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后来,收到诈骗短信的市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某日收到了一则短信,系发短信的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传唤被告人邓某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其持有伪造的纪检委及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工作证件,并对外宣称其系市政府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邓某非法制作伪造证件,用于自己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邓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判后,邓某以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自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可适用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等为由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退还扣押手机和其他相关财物。
  忻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关于邓某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属定性错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结合证人证言、邓某的聊天记录以及其与被害人的供述和辩解,均证实邓某冒用领导身份,伪造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证件,以领导秘书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所提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可适用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及要求退还扣押手机和其他相关财物的上诉理由,身患疾病并非判处缓刑的法定理由,扣押物品系犯罪工具应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冒充领导实施诈骗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冒充当地或上级部门领导干部,假装能够对受害者提供帮助,蒙蔽受害者后以“打招呼”“资金周转”等理由,要求受害人转账从而实施诈骗。
  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即构成招摇撞骗罪。大家在日常人际交往中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和甄别能力,办事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切莫轻信所谓的花钱找“熟人”好办事,以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有人自称“领导”,在未能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切勿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账,发现对方身份、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骗,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 忻州中院 李佳妮